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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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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多彩贵州网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现就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污染水体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县湄江河、湄江湖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游泳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若有违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破坏隔离网等水源地保护基础设施、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饮用水源进行垂钓、游泳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并报县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
四、违反以上规定,被依法查处的组织或个人,将通过湄潭电视台、微美湄潭等新闻媒体平台进行曝光。
五、对在饮用水源水域范围进行其他污染水质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湄潭县水务局:0851-23237666
湄潭县农业农村局:0851-24251184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湄潭分局:0851-24220061
湄潭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4日
一审:李轻云
二审:王信
三审:唐全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