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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改革试点“七项”成果被新修订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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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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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

时间:2022/12/05 来源: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 (通讯员 李杉 本网记者 李轻云) 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九章63条,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新修订的《条例》吸收了湄潭改革试点七项成果。

  土地所有人提取部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湄潭县在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时,明确集体合理分享比例。《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明确,所有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提取不低于1倍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数额费用作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资金。《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收农村集体承包地和自留地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余下部分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明确农村宅基地的含义。湄潭县在开展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时,出台的《湄潭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居住用房,厨房、厕所、仓储间等辅助用房,以及庭院等用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创新设立宅基地面积标准强化耕地保护。湄潭县在开展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时,出台《湄潭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并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建设管理公约,明确占用耕地建房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30平方米;拆除旧房使用原宅基地建房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70平方米;宅基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明确另选址新建住房,对旧宅基地的处置办法和职责。湄潭县在开展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时,出台的《湄潭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五)申请另选址新建住房,未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的。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集中规划、有偿退出、“建新拆旧”收回利用和增减挂钩复垦等管理机制”的职责。《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使用宅基地新建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退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建新拆旧的,应当自行拆除原地上建筑物,未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湄潭县在开展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时,出台的《湄潭县农村宅基地及农房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鼓励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发展乡村民宿、创意办公、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盘活利用合法取得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的合法住宅。

  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湄潭县农村宅基地退出及节余建设用地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进城落户,凭其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依据和村组证明,可享受现居住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子女入学、再就业培训等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宅基地,实行统一规划,并按照“宜耕则耕、宜农则农、宜建则建”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具体包括:一是优先安排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宅基地申请人使用;二是用于村集体内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三是用于符合条件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偿使用;四是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实施就地入市。《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探索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湄潭县在开展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时,出台的《湄潭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施办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情况,可以在保障村民对宅基地建房需求的基础上,将富余的宅基地通过规划调整,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进行出让,用于建设商业用房、租赁性住房。同时出台《湄潭县农村宅基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法》。《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将依法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复垦为农用地。

  据了解,今年3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调研组来到湄潭,专题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了湄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做法,并就《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认真听取了县镇村各级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一审:王信

  二审:余旭

  三审:唐全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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