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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遵检青论”湄潭出题 检察官各抒己见

  • 时间:

    202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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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彩贵州网

时间:2022/12/11 来源: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 (董志标) 近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期“遵检青论”在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举行。

  湄潭县检察院以“人民法院在判决前收缴罚金如何监督?因病审前未羁押,在判决生效后尚未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前罪犯交付问题”,提出的本次研讨主题,参加研讨人员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分享各自的做法,提出解题的想法。

  湄潭县检察院李旭: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刑法》关于罚金缴纳的规定依法监督;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强制措施适用原因先行判断,可能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判决前作出决定。

  播州区检察院江礼春:这两方面的监督都存在规定不完备的情况,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形成共识并建立机制。

  正安县检察院谢启元:判决前收缴罚金违反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以法理和法条依法监督;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交付罪犯,看守所应当执行,再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处理。

  余庆县检察院赵智娜:判决前收缴罚金的做法,审判机关有案例,希望上级检察院发布监督典型案例进行指导。

  凤冈县检察院金斌:对罚金的量刑建议是对罚金数额的建议,人民法院不应因此而在判决前收缴;对因病未羁押的,审判机关可提前做好委托鉴定工作,避免判决生效后再委托从而导致罪犯无法交付的问题。

  绥阳县检察院龚光绪: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体现其悔罪,符合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利于节约执行司法成本;因病的罪犯可先送具备监管条件的医院,再根据鉴定意见依法处理。

  遵义市检察院汪颐:财产刑执行和交付执行是我们监督工作的短板,刑事执行检察要均衡发展,同步推进。既要提升自身监督能力,也要加大工作力度,同时要加强与各办案部门的沟通,建立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机制制度,着力增强监督实效,切实运用好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监督方式,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目标。

  当天,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汪颐,部分区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参加论坛。此次论坛达到了共同学习借鉴,共促能力提升,共解监督难题的目的,大家均表示将结合各地实际,强化特长优势,补齐短板不足,依法能动履职,敢于善于监督,高质量做实明年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一审:李轻云

  二审:王   信

  三审:唐全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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